最近,有关部门统计表明,北京市今年上半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三方面的争议案位居榜首,成为劳动者呼吁维权的焦点: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相悖。
6月1日起,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已经拉开了大旗,然而,缴纳参差不齐的养老基金能否保障我们的老年?
编者按 不缴或少缴“三险”成为普遍现象。从本期起,本版系列推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女性生育保险的内容,期望给我们的职业生活真能上“保险”。
社会保险系列谈之一
当我们老了的时候,靠什么养老?对于劳动者个体而言,与工伤、疾病、失业这些具有一定偶然性的风险不同,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从而丧失劳动收入,是每个劳动者生命发展的必然规律。养老保险就是使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领域的情况下,仍能定期领取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为实现劳动者老有所养提供物质保障。我国建立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及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下我们选取了两个较为引人关注的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话题来谈谈有关的法律规定。
商业保险不能替代
基本养老保险
时下一些“高薪”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来替代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也认为商业保险的保险金远远高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企业的做法予以默认甚至欢迎。殊不知企业的这种做法不但“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违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就包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 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拒缴或少缴。由此可知,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统一制定和强制执行的,是企业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的法定保险,完全不同于自由投保的商业保险,所以企业绝不能简单地以商业保险来替代基本养老保险,从而逃避法定的义务。
15年后,该拿多少钱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分三种情形:(1)在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根据这一标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在一定时期内,如果个人帐户储存额已发放完,退休人员仍然健在,仍可继续以这一标准按月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直到退休人员去世为止。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2)在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但以后每年都要调整其养老金,提高养老保险水准。(3)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 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当然,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一样,多缴多得。劳动者本人与所在单位缴纳保险费,其缴费数额和年限与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是成正比的,缴纳越多,退休后领到的养老保险金也就越多。倘若基本养老保险能与商业保险相辅相成,那么劳动者的夕阳会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