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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必看个真切:和我签约的究竟是谁?


【来源:smta.net.cn】【编辑:Admin】【时间:2007-6-14 15:11:45】【点击:

        在形形色色的企业中,有一类企业尤其值得劳动者注意:承包经营企业。由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当承包方与发包方发生纠纷时,劳动者稍不留心就会成为两虎相争的牺牲品。

  签合同的是不是承包方?

  上海天华宾馆的投资方是两家国营单位。两年以前,上海超证有限公司与宾馆投资方签订《天华宾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为10年,承包经营期内天华宾馆的债权债务均由超证公司一方承担。

  超证公司上马后立即招纳人才。胡鸣很快进入公司视线,相谈数日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虽然是超证公司签字,合同却是以天华宾馆的名义签订。合同中约定,胡鸣任仓库主管职务,月薪2500元,合同期限为10年。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宾馆违约,则向胡鸣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工资总额的60%作为补偿金,如果胡鸣违约,则向宾馆支付数百元及各类费用、物质的赔偿。

  在双方约定中可以看出,按照宾馆向胡鸣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办法,违约金额势必十分巨大。按照常理而言,公司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是不会如此“慷慨”的。

  承包双方一拍两散

  宾馆运营才半年,天华宾馆与超证公司因故发生纠纷。超证公司随即以人事部名义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职工先停工回家,等天华宾馆冲击平定后,再赴宾馆上班。公司在通知中注明,员工回家期间,按照上班的待遇发放工资。

  由于劳动合同曾有约定,胡鸣每月从工资中抽取1000元作为生活费,余款在年终时一次性发放,因此到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为止,尚有9000元没有领取。在胡鸣的坚持下,超证公司董事长给他开具了一张盖有宾馆财务专用章的欠条。可就在胡鸣拿到欠条的当日,超证公司从天华宾馆卷铺盖走人,其承包关系自此终结。

  胡鸣的合同上尽管写的是天华宾馆的名字,他却是超证公司聘请的人,双方反目之后,宾馆丝毫没有招回胡鸣的意思。至于超证公司,自然也将他抛诸脑后。

  胡鸣决定申请仲裁,要求天华宾馆支付欠发自己的工资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胡鸣得到的将是一笔数十万的“巨款”。

  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驳回了胡鸣的“经济请求”,只要求天华宾馆为他重新安排工作。胡鸣不服,到法院起诉。

  “巨额”违约金终未拿到

  胡鸣起诉的被告是天华宾馆,同时将超证公司作为第三人。他向法庭提出的经济要求共有3部分:欠条上所写的停工之前欠发的工资,共9000元;依照超证公司所说的“按照上班的待遇发放”,自停工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期间的工资,共15000元;按照“合同未履行部分工资总额60%”计算的违约金,共25万多元。

  对于胡鸣的要求,天华宾馆和超证公司都表示不应由自己承担。天华宾馆认为,人是超证聘用的,自己对胡鸣的工资以及违约金的设定都不知情,钱应该由超证公司支付;而超证公司认为,合同上用工单位方清清楚楚地写着“天华宾馆”4个字,钱自然应当由合同上签有名字的天华宾馆承担。

  法庭最后只对有欠条为证的9000元工资欠款给予了支持:依照劳动合同,胡鸣的9000元工资由天华宾馆支付;由于承、发包双方曾经就双方债权债务有明确约定,因此由超证公司支付天华宾馆9000元,实际承担人为超证公司。

  对于胡鸣对停工之后的工资和违约金的诉请,法庭不予支持,原因是胡鸣“理由不足”。(本文涉及人物、单位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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