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医疗费报销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白某所在的公司按规定为其报销医疗费用。
1994年初,白某应聘到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华汇公司工作,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白某在华汇公司负责材料配套业务工作,由华汇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工作期间,华汇公司仅为白某办理了养老和失业保险,未办理医疗保险。2000年10月3日,白某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治疗至2000年10月16日,共计花销医疗费用5.3万余元。出院后,白某又于2000年10月24日至2001年1月16日先后5次到医院进行化验买药,共计医疗费654.4元。白某在医疗期间,华汇公司按月发放其工资。白某于2001年3月1日上班,上班后多次要求华汇公司为其报销上述医疗费用,但华汇公司以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医疗费用为由予以拒绝。白某为此申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华汇公司为其报销上述医疗费用。仲裁委员会2001年5月29日裁决华汇公司为白某报销医疗费用3.7万余元。华汇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华汇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用。白某应聘到华汇公司工作,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白某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白某是华汇公司的职员,华汇公司理应为白某办理医疗保险。华汇公司未给白某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用,致使白某在患大病时无法享受大病医疗费统筹待遇,华汇公司应负全部责任。经查,该公司发放给白某的工资中没有体现含有医疗费,故华汇公司称医疗费已含在每月发放给白某的工资中,医疗费不再另行报销的说法不能成立。华汇公司应按一定比例为白某报销医疗费,现白某要求按70%的报销比例为其报销医疗费用,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华汇公司为白某报销医疗费用3.7万余元。